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学位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学位授予工作,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和《久久99精品久久久久久久不卡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久久99精品久久久久久久不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我校的学位授予权限,对全校学位授予活动负有审查、审议、审批和决策等职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任职条件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二级设置。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下设机构。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且在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学术影响力大的专家、学者,校长及分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和科研的副校长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一般不超过25人,成员人数为单数。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2-3名,秘书1-2名。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副主席以及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提名。
第五条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且在本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学术造诣和学术影响力的专家、学者,以及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为5-11人,成员人数为单数。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2名,秘书1名。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或该学科、专业的学术带头人担任,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职称。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副主席由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提名,经全体委员投票选举获2/3同意后产生。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是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教务处、研究生院是学位教育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学士、硕士学位教育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提名和遴选条件如下:
(一)学有所长,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大的学术影响力。
(二)原则上应具有教授或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硕士学位事宜的委员应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经验。
(三)身体健康,在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前能完成一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四)思想素质好,作风正派,办事公正。
第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人选,根据本章程第四条和第七条,以学校提名或个人自荐的方式产生,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并报贵州省学位委员会备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换届时上届委员原则上应不多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九条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人选,根据本章程第五条和第七条,以二级学院提名或个人自荐的方式,经全体在职教学、科研人员以无记名投票表决选举产生,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换届时上届委员原则上应不多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条 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者,学校可参照委员产生程序予以调整,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对于任期内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难以承担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的委员,学校可根据需要进行适当调整,调整按产生委员的程序进行。
第三章 权利、义务与职责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 知悉与学位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
(二) 就学位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 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 对学校学位事务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 学校章程或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循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按照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严把学位和导师评定标准,公正履行工作职责;
(三)按时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积极参加相关议题的讨论;
(四)学校章程或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定本单位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权点的增列、调整、撤销等事项;
(三)审定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名单,并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决定;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通过研究生导师名单,审议撤销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并作出撤销决定;
(七)审定设立或撤销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事项,并作出设立或撤销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定;审定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
(八)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九)负责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查学位申请,提出建议授予学士、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二)审查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和预答辩情况,确定通过人员名单;
(三)审定学位论文(盲审和抽检论文除外)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审查并推荐校级及校级以上优秀学位论文;
(五)对违反规定但已授予学位者进行复议,提出撤销学位的建议;
(六)遴选并提出研究生导师建议名单;对不符合任职资格的研究生导师进行复议,提出撤销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的建议;
(七)负责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或责成的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各自职责权限内开展工作。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有检查监督权,可改变和撤销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例会,具体时间为6月和12月的中下旬,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求召开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主席或副主席可召集会议或以通信评议形式处理相关事务。闭会期间,由主席行使职权处理有关事务。
第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会议议题审核制度。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将议题报所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定。
第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会议决议制。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会议应当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会议列席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对有关议题情况做出说明,但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参会记录制度。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并签到,不能出席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请假,不得委托他人参会。凡在一个任期内连续2次或累计 4 次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应予调整。
第二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委员与表决议题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本人应主动提出回避。表决结果统计时委员总数按回避人数相应减少。
第二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议事保密制度。委员应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和未公布的决议。
第二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涉及当事人利益的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告知作出有关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当事人享有对有关事实和情节的陈述、辩解、反驳和提出复议申请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久久99精品久久久久久久不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分别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审议通过,自签发公布之日起施行。